(原标题:产业用房销售后5年内不得转让)为了延缓松山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大力推进先行政策的实施,增加产业空间资源的有序时间,最近实施了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全称办法)。方法从用地管理制度、规划管理、地价机制、用地审查、供应方式、产权管理、前监督、二次转让等方面对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开展了系统规范和制约。
方法具体来说,松山湖工业用地项目、科研用地项目土地转让地价分别不高于1000元/平方米和1500元/平方米,严格允许设施设施用地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科研用地开展产权分割对外销售也应符合多项约束条款。根据重大项目土地转让底价一事一议的方法,松山湖对项目用地管理制度要求更加严格,具体希望发展高级电子信息产业、生物技术产业、机器人和智能装备产业、新能源产业、现代服务业等41主导产业、新材料产业等战略新兴产业关于倍受关注的地价机制,方法规定工业用地项目的土地转让地价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土地转让的基础价格以市场评价的可行性为原作的市场评价比上述地价高时,以上地价为原作的市场评价低于上述地价时,以市场评价为原作。
科学研究用地项目分为可分割销售和不可分割销售两种类型,实施差异化地价管理。其中,不能分割销售的科研用地项目,土地转让地价在1500元/平方米以下。
土地转让的基础价格以市场评价的可行性为原作的市场评价比上述地价高时,以上地价为原作的市场评价低于上述地价时,以市场评价为原作。可分割销售的科研用地项目,土地转让地价在1500元/平方米以下,土地转让底价以该地区商服用地价的0.82倍进行修正确认。对于重大项目,如果土地转让的基本价格确实高于上述地价标准,则以一事一议的处理方式,由园区管理委员会特别委托市政府审议。
对外分割销售比例达不到总建筑面积的50%,随着产权分割试验的扩大,产业用地产权管理也受到园区内外企业和公司的关注。应对方法认为,工业用地项目产权管理根据《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确认和管理实施方法》(东府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方法》(东府201585号)等市政府和园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的相关规定文件继续执行。可分割销售的科研用地项目建设的产业用房分为对外分割销售和谦虚两部分。
产业用住宅实施分割转让的,比较不合适的土地不应由全体业主共计,不得出售、转让、抵押。转让的产业用房,不得审查抵押。可对外分割销售的产业用房部分,允许分割开展房地产登记、销售、转让,其建筑面积不得达到项目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50%。可对外销售的产业用住宅,其单栋建筑的量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
可对外销售的产业用房可根据基本单元分割,每个基本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谦虚的产业用房部分和设施设施用房可以开展房地产首次登记(只记载在房地产权登记簿上,但不授予房地产票),可以租赁和租赁,但不得出售、转让和抵押。
方法规定,可以对外销售的科研用地项目的产业用地的销售、转让对象(不包括二次以上的转让)必须是没有科研用地管理制度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松山湖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转让企业的资格条件,发行审查意见,作为住宅管理(房地产登记)部门处理转让申请的依据。已经分割销售的科研用地建设的产业用房项目,不得再次申请分割销售。
另外,对外销售的产业用住宅销售后,自己转移到注册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由于相关企业申请人的上市、总部经济和业务调整等必须开展资产统一重组,确实需要转让的,经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查验证后,企业可以允许将产权转让给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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